以案释法 | 偷“自己”的车,也犯法?

以案释法 | 偷“自己”的车,也犯法?

朴素的正义感告诉我们,偷走别人的东西,属于违法犯罪。但有时候私自偷走"自己"的东西,其实也会构成犯罪。近日,京山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偷盗"自己"车辆的盗窃案。

ONE

案情简介

2019年8月,张某将其名下一辆汽车质押给杜某借款6万元,逾期后未还款赎车。2019年10月,杜某以6万元将该汽车以质押债权转让形式转让给李某。同年11月,李某安排他人以8.3万元将该汽车以质押债权转让形式转让给万某。当月,张某起意偷回汽车,遂搜寻并获悉了汽车实际位置,随后联系拖车将该汽车“偷”走。后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,案涉汽车价值13万余元。

TWO

法院审理

·偷自己的车,算盗窃吗?

本案中,张某作为案涉车辆的所有权人,将车辆质押给杜某并取得借款,车辆所有权虽未改变,但杜某在质押期间对车辆享有合法的占有权,在张某逾期未赎回车辆时,杜某有权依法处理车辆并优先受偿。张某明知车辆为已由他人合法占有、使用的质押物,仍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将车辆盗取,侵犯了质权人对质押物的合法占有及所享有的质权,具有盗窃的故意与行为,构成盗窃罪。

·盗窃数额应当如何认定?

张某既已构成盗窃罪,那么盗窃数额应认定为6万元还是8.3万元,亦或是13万余元呢?

本案中,张某对车辆后续以质押债权形式转让所增加的数额等不知情,后二次转让增加的数额不应当计入张某的盗窃数额。且窃回质押物破坏的是债权人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的可能性,使得债权失去担保的保护,给债权人在债权范围内造成财产损失。所以,当质押物本身的价值高于债权时,盗窃数额应当以债权为准。本案中,被盗质押车辆的价值为13万余元,高于杜某对张文享有的债权6万元,故张某通过盗窃非法占有的部分应当按照杜某向张某交付的借款6万元来进行认定。

法院审理认为,张某盗窃他人财物,数额巨大,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。考虑到张某具有认罪认罚、与车辆占有人万某就还款达成协议且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,最终依法判决张某有期徒刑三年,缓刑五年,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。

THREE

法官提醒

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,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的法律行为。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,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,以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。故本案中,张某虽然是车辆的所有权人,但已丧失对车辆的实际控制,杜某对车辆系合法占有。在特定情况下,即便是登记在个人名下的财产,也不一定就是“自己的财产”,不可随意想拿就拿、擅自处置。日常生活中,要常怀敬畏之心、绷紧法律之弦,善用合法途径解决问题,切勿因一时“想当然”的贪念或冲动,触犯法律底线。

盗窃公私财物,数额较大的,或者多次盗窃、入户盗窃、携带凶器盗窃、扒窃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
——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

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、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、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,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“数额较大”、“数额巨大”、“数额特别巨大”。

——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一条

法条链接

原标题:《以案释法 | 偷“自己”的车,也犯法?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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